“这次真得好好谢谢纪检组的同志!要不是他们及时找我谈话提醒,说不定下个被通报处理的就是咱们了!”约谈一结束,桐庐某局的一位副局长便拨通了单位经办人员的电话,交待说,“这个由协会发起的考察团,没有实质性的考察内容,坚决不能派人参加……”
在桐庐,立足抓早抓小、前移监督关口,通过约谈来避免违纪问题的发生,是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目标,也是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实践形式之一。
为规范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方式,深化落实“两个责任”,2015年12月,桐庐制定出台了《桐庐县落实“两个责任”约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将近年来全县约谈工作中,具有成效性和普遍性的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并进行推广。
根据不同的工作目标,将约谈分为提醒约谈、函询约谈、警示约谈3种类型,并明确11种提醒约谈情形、“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6种函询约谈情形和“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分管、联系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5种警示约谈情形。
同时,约谈工作的具体程序也得到了规范。如每次约谈必须遵循提出约谈名单、确定主谈人、约谈实施、资料保存的工作流程。主谈人需按照被约谈对象的行政级别,分类择定:如县管正职领导干部,一般由县纪委书记或提请相关县领导作为主谈人;县管副职领导干部,一般由县纪委常委、县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组长或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作为主谈人;中层及以下干部由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或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作为主谈人。
“文件出台前,即便有时纪检干部已发觉了问题苗头,但碍于面子,没有及时提醒告诫。”桐庐县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组长裴昶告诉记者,这一规范性文件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提供了具备操作性的程序、细则。(张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