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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几点思考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7-01-11 15:20:07

        一、派驻机构工作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2014年915日,bt365体育网址_bet3365备用_beat365平台正版委下发《中共bt365体育网址_bet3365备用_beat365平台正版委关于全面推进市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实现对全市市直部门和单位的派驻监督全覆盖,驻市司法局纪检组也由内设纪委转为派驻机构。为有效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市纪委随即下发了《履职办法》,明确派驻机构以监督驻在单位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为主要任务,履行督促驻在单位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等九项工作职责。派驻机构较之前的内设纪委相比,监督覆盖面更宽、监督检查力度更大、监督效果更明显。如:驻市司法局纪检组,派驻后加强了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了“会前审查制度”,对班子成员开展了廉政谈话,建立了处以上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同时还坚持以“项目化”为抓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通过参加驻在单位有关会议,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廉政谈话等方式排查风险、落实责任,多次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得到采纳,初步形成了纪检组与驻在单位的良性互动,监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当前,派驻机构总的运行趋势是好的,派驻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客观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一)角色定位还不够准确

        随着派驻工作的推进,派驻机构职责职能已经确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角色定位方面的困惑。一方面部分派驻机构干部派的意识还不够强。有的派驻机构由内设纪委直接划转而来,由于过去长期在驻在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思维定势、行为习惯根深蒂固;有的派驻机构形式上已经派驻,但实际还做着内设纪委的工作,再加上派驻机构干部“回家”汇报交流的机会少,派的意识还不够强,缺少认同感、归属感。另一方面驻在单位对派驻监督的认识也存在误区。有些驻在单位对派驻机构的思想认识还没有从以往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中转变过来,仍然不自觉把派驻机构视为内设机构,认为是“自己内部的人”。有些驻在单位对派驻监督存在着抵触和防范情绪,认为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专门派来监督的,认为是“外人”。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甚至有意淡化参与权、知情权、查处权,有的有意弱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

        (二)履行职责还受到制约

        根据现有的文件,已经明确了派驻机构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工作对其负责,履行对驻在单位党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但现行领导体制是派驻纪检组长又担任着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既要作为党委(党组)成员发表具体意见,又要作为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职责,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体制设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矛盾。此外,派驻机构体制改革统管不彻底,派驻机构不完全独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着从属和依赖关系,平时的工作保障和行政经费由被监督者提供,工作上许多要依附于驻在单位,需要驻在单位的支持,造成履职底气不足。

        (三)管理制度还有待健全

        派驻统管的制度虽已启动,但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目前中央和省市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职责职能规定都是以文件形式指导的,没有出台相关条例,存在着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的缺陷,派驻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都有待加强。近年来各级党委、纪委结合新形势,对派驻机构提出了履行监督责任的新要求,但实践中对派驻机构监督的有关具体内容、范围、程序和应该履行的手续等等还没有具体的工作标准,特别是在与驻在单位关系处理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导致部分监督受阻的情况出现。在干部考评激励机制方面也有待完善。由于派驻纪检组数量多且相对分散,派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个派驻纪检干部的日常工作和业绩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派驻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能力素质还需要提升

        派驻后,市纪委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十分重视,业务培训和岗位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纪检干部的履职能力也得到明显提升,但这离现实需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方面,很多派驻机构存在人员少、业务疏等问题,在干部配备上“复合型”专业人才少,个别派驻机构干部年龄结构不合理,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能力欠缺。另一方面,派驻机构干部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相对单一。干部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在从事纪检监察岗位前没有接触过这项工作,对业务不够熟悉,不知监督如何下手。尤其在查办案件方面,由于核查案件机会少,经验不足,会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不多。有的执纪监督能力与履职要求存在差距,即使有的想做好监督,但对履行监督的方法方式把握不准,心里没有底数,监督效果差。

        二、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体现上级监督权威

        定位准方能责任清。派驻机构是由上级纪委派出、驻在党和政府部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机构。派驻监督是各级纪检机关监督的延伸,本质是上级监督,而不是同级监督,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解决同级监督中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作为派驻机构要提升派驻意识,把位置坐正,强化监督的“底气”。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挥好平时放哨、有事报信的作用;要敢抓敢管、严肃执纪,充分行使上级监督的权威;要把身子下沉,接好监督的“地气”。派驻监督属于上级监督,但又与派出机关的直接监督不同。要拓宽监督视野,兼顾“树木”“森林”,确保监督更全面;要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监督更深入。另外在强化派驻机构干部思想认识的同时,也要加强派驻监督相关文件精神的传达和宣讲,提升驻在单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派驻制度体系

        加强顶层设计,针对监督工作出台详尽和操作性强的法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统管和履职的配套制度。建议在中央纪委层面,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出台《派驻纪检组管理条例》,明确和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切实从制度层面解决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单位职责分工不清、监督重点不突出、关系不顺畅等问题。在省、市纪委层面,加快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落实相关监督权力,细化监督内容和方式,明确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权限和程序,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明确和完善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工作责任制度。按照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列出责任清单,确保各责任主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切实履行责任担当,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既要代表派出机关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又要尊重和协助好驻在单位,正确处理与驻在单位的关系。同时,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也要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三)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派驻监督

        要强化派驻监督,需进一步理顺监督中的各层关系。一是要改进上级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方式。派出机关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要经常深入到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听取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即时动态,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派驻机构执纪监督提供坚强后盾。派驻机构也要主动请示报告,对涉及驻在单位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对有关核查事项随时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报告,自觉接受派出机关的指导和管理。二是要理顺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派驻监督重在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派出机关要注重配套衔接,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不断探索上级监督的有效途径,重点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解决目前存在的派驻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及领导体制机制等问题。要发挥“派的权威”,在保持纪检组长担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的同时,明确纪检组长在驻在单位的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三是要创新推动监督执纪。要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用监督手段充分调动起驻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突出“驻的优势”,充分利用与驻在单位同一办公地点的有利条件,盯住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抓早抓小抓经常,将纪律和规矩真正立起来严起来。要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和责任追究的这把“尚方宝剑”,严肃查处驻在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健全责任倒查追究工作机制,以严厉的问责措施倒逼驻在单位认真履职、依法行政。

        (四)狠抓队伍建设,树立忠诚干净担当形象

        派驻机构干部不仅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执纪办案能力,更要有围绕驻在单位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要选优配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派驻纪检组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派驻机构的工作水平和质量。要注重选优配强纪检组长和副组长,不能把派驻机构当作安置性、照顾性的岗位。要加快健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加大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派驻机构与派驻机构、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任职力度,为干部成长搭建平台。二是要加强干部学习培训力度。按照“分类分级,全员培训”原则,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相结合,切实提高派驻机构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三是要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干部监管机制。要注重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期报告、执纪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要强化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严肃查处派驻机构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考核办法,努力形成科学、合理、客观的,能够起到充分激励作用的考核机制。(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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