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驻(出)机构面临的新现象
(一)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根据《报告工作实施办法》、《履职工作办法》以及《履职细则》等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各派驻(出)机构结合实际不断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先后出台本部门《履职细则》等多项制度,如城西科创区纪检组在出台了《城西科创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5—2017年工作计划>责任分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驻市体育局纪检组制定了《驻市体育局纪检组廉政谈话制度》、《市体育局系统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为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夯实了基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5—2017年工作计划>
(二)派驻意识进一步强化。无论是单独派驻还是归口派驻,派驻干部的意识得以强化。各派驻(出)机构不断增强“会抓”的本领、改进“善抓”的方法、形成“真抓”的作风,“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正在逐渐形成。目前,各派驻单位正在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监督执纪问责严明纪律、规范权力运行、纠正四风,彰显正气,让驻在单位的群众不断看到、感受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解决好党内监督和纪律约束问题的决心与勇气,令腐败分子收敛收手,形成了显着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也纠正了部分人认为派驻不过是“一阵风的政治运动”的不正确思想。驻在单位群众的满意度也随之提高。
(三)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根据上级纪委部署,派驻(出)机构需要进一步当好监督员,守好责任田,以便创造性地提升派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一年多来,各派驻机构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深化监督执纪问责。借助“三转”,集中力量集聚主业,不再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无关的工作。驻在单位机关党委、纪委组织机构逐步健全,主体责任分工不断优化,责权更加明确。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也正在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出击。
(四)互借互鉴进一步增强。实践证明,派驻监督体制有利于“标本兼治”治理腐败和渎职行为 ,有力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不少派驻机构克服复杂的履职环境,循序渐进推进纪检工作,特别是在如何抓大抓小、抓细抓实等方面,已摸索积累起一定的经验和方法。派驻机构之间互借互鉴、交流分享的氛围正在逐渐增强,这是市纪委派驻机构和监督体系建设上呈现出的新气象。
(五)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目前,绝大多数派驻机构都能牢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中心,在工作实际中遇到问题不回避、不隐瞒、不做老好人。市纪委对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的考核机制,正在根据派驻面临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调整和优化,逐步产生“会抓”、“善抓”和“真抓”的激励效应。面对复杂繁琐的监督工作,这支“铁军”不仅政治觉悟高,而且工作能力强,他们以啄木鸟的精神不断创新工作和方法,履行监督职责。各派驻机构基本上都能较好地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考核任务,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矛盾。
(一)派驻机构运行机制有待完善。从运行机制上来说,派驻机构实际上是纪委监督执纪的延伸,是点对点的巡视,一对一的监察。由于各驻在单位具体情况不同,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均有差异,往往难以根据同一履职细则统一所有派驻机构的监督运行机制。目前派驻机构还只能做到组织形式上面的全覆盖,难以真正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立体式监督覆盖。
(二)驻在部门“两个责任”亟需厘清。一些驻在部门对“两责”和“三转”认识不到位,对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边界认识和划定笼统而宽泛,亟需进一步厘清边界。在派驻机构从严监督下,驻在单位原来较为突出的一些问题从表面转入地下,变得更难监督了。有些派驻机构在“三转”之后,发现问题的渠道减少了,监督难度反而增加了。一些派驻机构在执行监督时即使发现了问题,深查下去也会因不应该出现的干扰而变得困难重重。
(三)派驻存在同化与博弈并存倾向。派驻机构代表市纪委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这是一种一对多的监督,目前在具体运行时存在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同化倾向,即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同在屋檐下”、“同吃一锅饭”,受人的社会性和文化性影响,容易被同化;二是博弈倾向,即驻在单位的被监督者存在提防派驻人员的潜在倾向,派驻干部是少数,被监督者是多数,相互之间容易变成少数与多数的博弈,而作为“外来者”,派驻干部因为信息不对称往往处于劣势。派驻人员下监上过程中往往要挑战行政级别和人际关系。
(四)职能定位认识仍不够准确。有的派驻机构在职能定位上尚需厘清“边界”:一是主业与非主业的边界。有的派驻机构过多停留在抓教育、抓制度建设、抓廉政风险防控等熟悉的非主业上,却有意无意地疏忽监督执纪的主业;二是反腐败与“不担当、不作为”的边界。有的派驻机构把工作的重心过多地放在反腐败上,忽视 “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结果反腐败力度尚可,但对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监督力度不够。
(五)派驻人员工作压力过大。派驻监督是一项需要好身体、懂规则、知业务、敢监督、善学习的工作。但目前绝大多数派驻机构编制不足,以至于派驻人员超强度满负荷工作,不能充分履行好监督主业。有的驻在单位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广,且通常处于腐败问题多发易发的领域,派驻机构监督任务十分艰巨。加上平时上级纪委要求派驻机构上报信息等任务较多,无形中也消耗了派驻人员大量的时间和心血。
(一)改进派驻机构运行机制。在谈心谈话机制上要积极创新,健全完善廉政档案,促进信访监督与函询谈话的有效结合;在执纪审查机制上,派驻机构应经常与财政、审计、检察等单位加强联系,也可适合驻在单位实际创设巡查机制,实现从顶层到末端的全覆盖。在工作力量上,建议在委局机关与派驻机构之间、派驻机构与派驻机构之间定期开展人员流动,以培养一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派驻监督队伍。
(二)完善派驻机构监督机制。着力破解派驻人员的“感情关”和执纪难之短板,完善三重关系:一是完善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党委(党组)的关系,市纪委要严查派驻机构“不务主业”的现象;二是完善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内设纪委的关系,重点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委日常工作的指导,定期对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完善巡视与派驻机构监督的关系,将对驻在单位的定期巡视重点置于派驻机构收集和反馈上来的突出问题上,借助“两个约谈”和“两个巡查”助力派驻机构“狮子吼”、“敲警钟”,便于派驻机构高效开展监督工作。
(三)强化派驻机构保障机制。首先要强化对派驻人员的培训力度以保持队伍旺盛的战斗力;其次,同步加强对驻在单位纪委人员的培训,清晰划分监督的界限,保障派驻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再次,市纪委可充分利用挂职干部作用,及时驰援人手短缺任务繁重的派驻机构。帮助派驻机构敲准“定音鼓”。
(四)加强派驻监督的协作机制。实践证明,加强派驻机构与委局之间、与驻在单位纪委之间、与其他派驻机构之间、与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之间的紧密协作是创新监督方法、加强监督成效的重要手段。比如,基于云计算技术,充分运用金融、房管、电信、社保、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的大数据,构建高科技监督平台开展监督。或通过举办专题性的年终研讨会或专题分享会促进各派驻机构之间交流和经验共享等等。
(五)优化派驻考核与培养机制。为引导派驻机构有效履职,建议进一步优化派驻机构考核与培养机制,按照避轻就重,删繁就简,减虚增实的总原则,对派驻人员做出科学客观的考核,重点关注监管的过程而非效果。重点考核和评估派驻人员的担当精神,忠于职守,敢于监督情况。驻在单位内设纪委书记的提名和任命方式也应大胆创新,借助流动、空降和培训等方式来培养和选拔。委局在选拔机关中层干部时应优先考虑有派驻经历的同志。以此提高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使之成为人人都上过战场的优秀战士,让派驻机构始终保持旺盛持久的战斗力。(驻城西科创区纪检组 驻市体育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