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涉土涉矿中介组织典型腐败问题及特点分析
近年发生在我市国土领域的中介腐败案件也呈高发态势,其中又以征迁领域特别突出。此外还存在以“中介机构”为媒介,套取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支出的问题。
(一)中介组织主要腐败手段
1、贿赂拉拢争取业务或转手接包业务。中介业务的取得方式是多样化的。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承揽业务、项目,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通过有价证券或物资金钱等各种方式贿赂拉拢政府部门工作员争取业务,甚至以不正当手段使不具备资质的“关系公司”承接评估项目。根据我市有关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摇号确定,但一些没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为承接评估业务,想方设法凭借自身社会关系,违规承接评估业务。主要手段有两种:一是通过关系人直接推荐,通过“请托”、“行贿”等方式,请工作人员向单位推荐该评估机构并承接到评估业务。二是从已获得评估业务的公司处转接业务。如一些评估公司向通过摇号获得评估业务的房屋评估公司处,以支付“管理费”的形式非法转包评估业务。而原中标评估公司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均未对转包的评估测量和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直接盖章予以确认。
2、设租寻租形成利益共同体。在涉土、涉矿业务评估中,中介机构利用业务优势,或以多评多补为饵、或以“专业代理”收取代理费为名,为自已权力寻租谋利。如在企业拆迁工作中,拆迁工作人员为利用权力寻租,被拆迁企业为多拿补偿款,往往拉拢评估公司通过虚增房产面积或设备提高评估价值,而评估公司为谋得以后承接业务的隐形优先权,对拆迁工作人员言听计从,完全丧失了本该秉持的中立地位,反而助纣为虐。有些评估公司甚至越过拆迁工作人员直接与拆迁企业共同谋求利益。
3、营私舞弊通过评估造假谋利。一些中介机构在土地、房屋评估过程中,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和知识技能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故意抬高真实价值,以帮助相关利益人违规牟取利益。如在企业征迁评估过程中,评估公司一般通过以下五种手段高估拆迁价值:一是增加原始测量数据。如,将厂房原始测量数据进行虚增;或变更房屋示意图区域,由原来的不规则梯形,变成长方形,达到增加面积的效果。二是增加工艺调整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整体装修程度好坏,分为三档工艺调整系数,即80%、100%、120%。系数越高,赔偿金额也越高。三是提高装修成新率。评估公司在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时候,先是需要确定房屋的建造年份,再根据建造年份来进行打折,最终确定房屋的成新率,提高成新率便能抬高评估价格。四是直接篡改评估报告。在丈量工作采用红外线测量仪、篡改原始数据难度加大的情况下,通过在报告中篡改数据、增加楼层、改变结构属性等方法虚假增加拆迁面积,出具虚高的评估报告。五是租赁设备参与评估。设备评估往往根据企业负责人自述,不对设备归属仔细查证,因此很容易虚构虚增设备评估骗取拆迁补偿费。在私房评估中,则通过虚假测量、虚增装修价格、偷换房屋照片等手段,对房屋评估面积和价格进行虚增。有些房屋由于虚增的数字巨大,无法做出合法有效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便将没有房产估价师签字和公司印章的无效评估报告出具给不法分子,以骗取拆迁补偿款。
4、中介组织成为违规套取项目资金的平台。由于部分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上对主管业务部门存在较大的依附性或是从业务部门脱钩出来有较大关联性等原因,对主管业务部门提出的利用项目套取资金的不合规要求往往“配合”实行。如在村宅基复垦工作中,我市某镇副镇长与国土员伙同土地事务代理中心这一中介,以需缴纳规划设计费的名义,采取发票分联填开的方式,从复垦工程中骗取项目补助资金予以私分
(二)中介组织腐败的主要特点
1、腐败主体具有双面性。一方面,中介组织作为政府转变职能的直接承载体,可能承担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就可能为其设租提供便利条件,导致滥用权力索贿、受贿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中介组织为了寻求业务,必须向掌握实际业务指定权的政府部门行贿,以获得政府部门的照顾。因此,其既可能是设租者又可能是寻租者,具有双面性。
2、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一是大多数中介组织从事的业务有较高的专业性,由于工作技能及业务壁垒等原因,评估造假外行人较难查核,且很多评估标的物在事后或拆迁、或改造,原物灭失,导致查处概率低。二是中介组织不是党政部门,内部缺乏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且工作过程中对评估机构并无相应的监督机制。加之社会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体系不健全等,使其成为监督中空地带,违规谋私行为难以发现。
3、腐败手段凭借权威性。中介组织专业性强,具备了某种符合社会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化”的优势使他们处于信息相对优势地位,成为行业权威。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使中介组织往往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出现机会主义、投机钻营等行为。同时,一些中介组织依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狐假虎威,滥用权力设租寻租。
二、加强中介组织腐败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是政府部门要着眼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构建平等竞争机制。政府部门要紧密围绕权力主线,对各类问题进行预判、发掘和治理,通过理顺政府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之间权力归属及运作关系,在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同时,推进中介组织规范化、透明化建设。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自身权力清单的梳理和权力运行流程公开,把自身权力边界厘清,明确管理职权范围和流程。一方面要注重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凡是与权力运行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公开、透明运行,凡是与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阳光审计、阳光财务。另一方面要减少对社会中介组织运行的过多干预和“寻租”。要建立中介机构公开竞争的参与机制,加大中介组织合理、公正的社会化竞争,提高中介机构之间的同业竞争度。要建立中介机构诚信监督平台,建立三个清单,实施中介组织从业管理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厘清社会中介组织权力,对于出现负面问题的组织坚决取消资格,规定组织社会责任。同时,要改变“重准入、轻管理”的局面,确立退出机制,应尽早建立中介组织的规范制度,对中介组织的职责、人员、办事流程明确规定,确立严格的中介组织退出机制,中介组织发生影响公平、公正的活动,一经查处立即向社会公布,通过公开监督的方式,勒令其退出市场。
二是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监督,提高规范管理、行业自律水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要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关系,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以行业协会为牵头单位,对市场中介组织开展全面清理,重点整顿。尤其是行业标准、职业道德标准以及服务规范等方面,严肃惩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违规经营的行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努力解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
三是要建立有效可行的社会化监管机制,构建全程外部监管体系。审批下放、简政放权之后,构建有机互动的综合监管体系将成为政府部门的新考验。针对目前社会中介组织多头监管的实际情况,要尽快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涉及各类中介组织管理服务的各类部门和协会的监督信息进行协调统筹归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协调工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对中介组织法人及从业人员的全程诚信备案机制,建立签名终身负责制和抽样审计制,加强业务质量全程监管。加强各类中介业务的信息公开,提高群众监督参与度,完善法律监管、行业监管和公众舆论监管,对中介组织的违规腐败行为形成社会监管合力。(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