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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常态下派驻机构履职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09-13 10:39:1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部署。按照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对派驻机构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而驻在单位的工作也面临从具体做服务向统筹管理服务转变、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转变、从依靠行政命令和领导批示向依靠政策法规、制度标准转变的新要求,在此情况下,如何有效履职,是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

        一、初步实践与成效

        (一)从强化制度入手,找准履行监督职责的切入点。

        派驻机构由上级纪委领导、统一管理,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这就要求派驻机构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在法律、条规、政策的框架下执纪监督,也就是说派驻机构除了按照党内法规和上级纪委的要求,还要根据驻在部门的各项制度、程序来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因此,派驻机构日常工作的重点除关注既有的党内纪律和上级要求外,还要从监督驻在部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等方面开展监督。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规定动作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制度安排和上级要求,督促驻在部门抓好年初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规划。

        一是根据实际,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对涉及“三重一大”的要求进行了研究和分解,及时建议驻在部门党组进行研究落实。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明确牵头负责的任务、牵头和承办的处室、单位,拟定责任书,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与各处室、各单位“一把手”签订责任书,并实行年度考核。二是协助党组抓督查,推进主体责任的落实。年中,纪检组会同驻在部门各分管领导和机关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工作半年度专项督查。督查工作涉及驻在部门所有处室和下属单位。通过听取各处室单位汇报,查看台账等方式了解各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年度任务的开展进度,并通过与各处室单位班子成员的集体谈话,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是协助党组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设计了《廉政风险排查表》和《班子成员贯彻落实责任制、廉洁自律情况报告表》,协助党组落实定期分析情况,一把手听情况汇报制度。四是协助抓考核。年底组织各单位、处室进行自查,与局相关职能处室进行考核。

        2.依据现有的制度,运用多种方法,掌握驻在部门廉情的实时变化。

        一是对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开展预防性监督。如通过对驻在部门房产管理、资金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调研,及时分析、研判驻在部门存在的廉政风险和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与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做到积极稳妥,力争突出重点、改进方法、提升实效。二是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如通过离任审计、内部审计、专项督查等工作,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意见发现各层面存在的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分析存在问题,弄清问题成因是因为制度本身原因还是执行不到位的原因,并向驻在部门党组及时提出建议。三是充分发挥干部廉政档案的作用,防止利益冲突。在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上,要运用廉政档案既有数据,监督回避制度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执行。四是关注信访投诉背后的原因,防微杜渐。针对信访投诉的问题,在认真查处及时化解矛盾的同时,定期分析成因,弄清信访投诉背后所反映深层次问题,对问题准确定性,到底是作风问题,还是违规问题,是人为因素还是制度设计问题,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解决。

        (二)注重风险预防,突出过程监督,体现抓早抓小。

        1.依法依规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通过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年度工作会、月度工作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会议,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特别是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制度执行进行监督。对“特事特办”等有可能引发廉政风险的事宜提出规范流程的意见建议,并要求职能处室把好会前审核关,防止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决策的现象发生,防范于未然。

        2.开展警示教育,营造廉政氛围,提高廉洁自律意识。通过向驻在部门及时传达省、市纪委有关领导讲话精神,通报党员干部顶风违纪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案例,在局月度工作会议上和重要节假日前,拟发通知和短信提醒,反复申明有关纪律,提醒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纪律,杜绝公款消费、公车私用,并按一岗双责要求,“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

        3.组织明查暗访、自查自纠、促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反对“四风”问题、“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结合驻在单位实际,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公车、“三公经费”等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处室和下属单位自查自纠。注意与推进驻在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廉洁、质优、高效完成相结合,组织对房产清查、审计整改、重点工程等进展情况及餐饮服务意见整改的督查。尤其是针对2014年审计意见整改所涉及的基层单位存在的各类财务问题、专项用房专户清理整顿、代建项目核算、规范员工工资报酬发放、行车补贴等问题进行了追踪督查,并督促业务处室认真指导落实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谈话提醒教育。两年来我们坚持开展谈话提醒教育,先后累计谈话40人次。并定期分析廉政风险,注重防控,每季度收集、分析一次驻在部门下属单位、机关处室存在的廉政风险,排查苗头性问题,力求“发现在早,处理在小”。对新提拔的干部,帮助其分析所在单位及岗位的廉政风险,提出廉洁自律自觉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推进驻在单位人、财、物管理制度建设、房产管理、采购(物品、服务、工程)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业务流程规范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二是提升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上还缺少有力措施。

        三、几点思考

        1.推进驻在部门的制度体系建设,是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基础。

        驻在部门的制度是上位法和上级部门规章和要求的延伸,因此,驻在部门规章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工作效率。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法规制度变化很大,如“两个责任”、“依法治国”等理念的提出,客观上要求机关后勤工作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因此,坚持依法服务保障、依法管理监督、依法自主经营,加快推进机关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是大势所趋。近期《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出台等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后勤铺平了道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法治思维为先导,建立和完善以权责法为重点、建章立制为基础、依法管理为核心的现代化机关事务管理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梳理现有制度标准,看看是否存在制度空白,是否存在于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是否存在与时代不符的陈规旧制,并尽快修订完善,已是当务之急。同时,还应结合廉政体系建设要求,在制度设计中体现监督要求,除了制度本身的公开还应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开制度执行的结果,如什么事是依据什么制度,按照什么程序执行的,在什么情况下在哪个节点应有监督要求,包括什么情况下什么人应回避等制度,切实做到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执纪监督。

        2.强化对重要节点和中层以上干部的管理,是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措施。

        机关事务工作对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公共资产、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权力运行各环节要顺应“节约、廉洁、高效、便捷”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干部廉政档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述职述廉等工作,加强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人的监督管理,进而强化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薪酬管理、物品和基建、服务采购、内部审计等管理。通过认真梳理并排出权力清单,理清各处室各单位的权力和责任边界,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每个节点的责任和权限。督促驻在部门探索继续完善制度、标准、规范,强化党员干部组织观念、纪律观念。

        3.重视政务公开、剖析信访投诉案例,适时查找岗位廉政风险是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对于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当权力运行的制度安排、程序流程公开后,制度运行的过程和运行的结果如何?是否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就需要从包括服务对象在内的制度运行参与者的结果反馈,而信访问题往往是这种结果的负面反馈,透过这些反馈可以直观的反映制度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访投诉的类别和多少是反映一个单位工作作风、工作效率乃至制度设计等各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风向标。因此,要探索定期对信访问题进行分析的制度设置来剖析深层次问题,在解决信访反映问题的同时,思考信访问题产生的成因,查找分析制度建设、工作流程中待完善的环节,提升防控廉政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及时解决作风、制度方面的存在的问题,监督信访问题涉及的部门和处室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4.常态化的提醒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是抓早抓小,推动工作的有效方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和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是教育、保护党员干部的方法措施之一。在日常工作中要把握好谈话时机,根据问题的性质种类开展各种谈话提醒,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防止小瑕疵变大问题。首先,要做到七个必谈:一是党员干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遇到挫折、出现严重失误时必谈;二是党员干部提拔、免职、换岗、挂职时必谈;三是党员干部之间产生重大意见分歧或工作不协调时必谈;四是党员干部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考核、考察后必谈;五是党员干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目标任务不能完成时必谈;六是党员干部工作中不能坚持群众路线,有群众来信来访时必谈;七是党员干部不能以党的原则、党的纪律约束自己时必谈。其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谈话。如对新任职或岗位变动的领导干部,依据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等要求进行廉政谈话;对领导干部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给予提醒谈话;对于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适时给予诫勉谈话,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告诫、纠正、限期整改。通过以上各种形式的谈话,及时教育提醒,不断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清醒做人、清正履职。最后,要在各种谈话提醒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谈话制度,努力探索谈话效果的评价方法和谈话成果的科学运用。(驻市机关事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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