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组实行派驻是我党纪检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对驻在部门更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目前派驻机构已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各自结合驻在部门实际制定出台了《履职细则》,它进一步明确了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这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与以往有所不同。如何更好地充分发挥“派的职能、驻的优势”,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重新面对和深入思考,是每一个派驻纪检组在完全实现“三转”后按章《履职细则》过程中需要再作研究的新课题。
一、派驻机构当前的工作状况
自2014年派驻机构初步实现“三转”以来,总的形势是好的,有利于“两个责任”的落实。驻在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上得到重新回归,对所在单位管理职能准确定位、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实以“自家的孩子自家管教”主人翁意识,自觉担起了“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应尽的主体责任。有计划地开展了对党员干部党章党纪党规教育、签订履职承诺书、定期进行廉政风险排查以及责任追究考核等举措,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逐级分解、压力层层传递,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敢于担当的优良作风氛围日益浓厚,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行风的正能量又逐步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有力地推动了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也使派驻纪检机构退出了众多原不属于本职范围的牵头、分管工作,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履行监督职责主业。
在市委下发《全面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纪委派驻机构履职工作办法》及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包括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工作考核标准》等文件后,派驻机构迅速转变职能和适应新任务。在转变观念上,一改过去曾有的“端人家的饭碗”、“虚于监督、弱于监督、疏于监督”等问题,转而主体意识上回归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长于监督”。在转变方式上,一改过去曾有的派驻机构“包打天下”,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牵头推进重点项目等乐此不疲地“种他人田”、致使纪检职能发散的问题,转而出台了符合驻在部门实际、行之有效的《履职细则》,使各派驻机构有章可遵,严格依照监督规则办事。同时,派驻机构纪检干部在业务上有更多的时间去分析、研判,不断培养纪检干部成为监督管理方面的通才和专才;尤其是对信访反映的问题也有了更多的精力去追根溯源与深究,还事实本来面目,给组织和被反映人有一个客观事实的结论,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两年来,随着市委和市纪委对派驻机构改革的步伐,各派驻纪检组扎实推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结合驻在部门实际落实好“两个全覆盖”,为实现“两个为主”确立权威,真正地把市纪委赋予的“三转”职能做好做实,以实实在在的纪检工作成效为大局服务、为全市添彩。
二、派驻机构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同时,我们党的建设也进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纪检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派驻机构的各种机制、体制和制度不断完善,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熏染积淀于个别党员干部头脑中的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不正气、不廉洁的行为依然在作怪,从形式上、内容上转为更加隐秘的方式继续违规违纪,派驻机构用现有的手段难以发现查处等。同时,派驻机构受人财物等客观因素的局限,也面临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创新意识不强。党的十八大特别是中央提出八项规定精神以来,派驻机构在市纪委的领导下,通过狠抓四风、正风肃纪,警示教育、监督巡查,信访查处、纪律审查等工作抓手履行主业,通过严厉举措持续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和弘扬正气明显改观。
然而,随着对原有的廉洁、腐败问题的彻底整肃,派驻机构个别干部感觉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蚊子”、“蛀虫”似乎已经除得差不多了,信访少了、线索也没了,好像可纪律审查的对象与事项不多了,逐渐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一是仍习惯于市纪委布置什么工作就干什么的“等靠要”的模式,纪检工作规定动作基本做到位,而“自选”动作不太多。二是积极进取的信心和动力受限,有些纪检干部感觉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市纪委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由于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最关键的是工资福利待遇、年终目标考核奖励及后勤保障等全由驻在部门负责,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干部在更多的方面考虑上与驻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又如查办案件获得先进的同时也易得罪驻在部门的人,感觉精神褒奖的平台和职务晋升的空间有限。三是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在不同阶段呈现出的不同特征认识不足,如何研判行贿与受贿转入的隐秘方式,怎样逐步消除四风问题中存在的侥幸心理,对那些在新《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仍采取恶意规避打“擦边球”的现象与行为如何防范和纠正等,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创新意识。
(二)监督方式不多。从派驻机构纪检工作的发展趋势来看,客观上面临着“四个新变化”:即任务更加繁重,领域大大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变化,迫切要求派驻机构的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监督的方式上,工作预见性差,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常年在驻在部门“蹲点”,难以旁观者清,难免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遇事不敏锐,甚至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使纪检工作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低水平运作层面,缺乏实招和高招。二是监督的方法上,实体监督开展的较多,程序监督开展的较少;事后监督开展的较多,事前监督和事中开展的较少;随机监督的较多,全程监督的较少;教育为主的多,责任追究的较少。
(三)执纪手段有限。2014年11月,市纪委派驻机构总数从34个增加到45个,实现了对全市138个市直部门和单位的派驻全覆盖。尤其是各派驻机构制定《履职细则》后,在监督对象、工作职责、监督方法及工作措施上作了具体明确,纪检工作有章可循。然而,受人手少、缺乏专业知识及办案场所等客观条件的限定;加上驻在部门感觉取消监察室意味着下发行政监察建议(决定)书的依据和落款不太顺了,其中的一些工作开展得较为有限。
一是监督检查方面,对驻在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需要专业审计机构去完成,而审计机构只能对帐册资金的来源、去向、凭证、登帐等关联性进行合规性审核,却对资金是否落实到项目(受益人)及项目绩效性无法考核评价。几年下来,财政资金花了不少,项目虎头蛇尾无疾而终的也不少,真正茁壮成长的项目却不多,派驻机构对于这种好事能否真正办好是“有想法、没办法”。
二是纪律审查方面,由纪检组完成调查和审理工作后提出处理、处分意见。这对于平均只有3人的纪检组,在日常开展监督检查、巡视督查、廉政谈话(鉴定)等常规工作的同时,对重要信访件或多个信访件的查处就有些力不从心、忙得不可开交了。加之与被调查对象熟识、没有合适的谈话场所,信访谈话时的氛围势必缺乏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
三是经费保障方面,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基本上能预算并保障到位,而办案经费无法预算、后续产生的费用报销上也困难重重。如收到某一信访件初核或立案后,需要请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派员到外地出差调查取证等因工作需要临时产生的费用,驻在部门未列入预算、开支很麻烦,按正常出差标准很难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此外,以派驻机构名义向相关单位、人员去调查了解取证,远远不如市纪委各纪检监察室的影响力大,调查手段有限。
三、派驻机构下步的工作创新探索
在全市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相继制定《履职细则》后,市纪委现有的第五纪检监察室是派驻机构的指导协调机构,其他的纪检监察室分区域和分片管理,强化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的督促指导。派驻机构怎样改变以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发挥“派的职能、驻的优势”,精准定位、精准发力,进而有利于加强日常监督,抓早抓小,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有效性,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需要派驻机构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创新。
(一)加强派驻机构职能的发挥。派驻机构应在人员不足、工作难以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抓住纪检工作的中心和重点,紧紧牵住监督的“牛鼻子”。一是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要在各派驻机构围绕驻在部门实际尽其所能履职的同时,适时地组织分层分类的各种培训、研讨、座谈、交流等活动,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和引导。二是要准确定位,派驻机构是市纪委的“千里眼”、“顺风耳”、“了望哨”,是基层监督的一把“利剑”,对驻在部门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情况掌握着第一手资料。应强化重点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协助驻在部门党委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增强监督的有效性。三是要准确发力,同样是日常监督,派驻机构决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对重点监督对象、“三重一大”事项和信访办理等有选择性地投入较多的时间与精力,以有限的力量干有限的工作,其他的一些监督可协调委托相关处室或特定人员去行使。如:请计财处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机关纪委开展检查作风建设情况;请局级优秀党员或优秀公务员参与检查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市级“两代表一委员”参加对重点工作任务的监督检查等。派驻机构以“四两拨千斤”之法顺势借力,以小力胜大力去履行主责主业。
(二)重视派驻机构干部的培养。市纪委与派驻机构的纪检干部应是一个整体团队,只是职责分工有别。一是强化培训,随着派驻机构干部的选调引进、轮岗交流,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结构的改善尤为重要,应通过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方式,逐步消除将纪检监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执纪的观念、凭经验办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行为,努力培养成不仅熟悉政治、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创新思路和方法开展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二是加强培养,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与市纪委厅室互通的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非领导职务晋升等制度和运行机制,畅通派驻机构干部的出口,为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提供发展的空间和平台。
(三)协调派驻机构工作的机制。派驻机构以现有的人财物力量配备,要全部完成工作任务似乎是非常困难的。一是监督检查方面,对某一驻在部门大的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可由该派驻机构提请所在片组,协调其他派驻机构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开展督查活动,以“第三只眼”的视角帮助驻在部门查摆问题。二是信访查处上,实行分级办理。派驻机构对普通信访举报开展初核调查,不予立案的自行办理,按信访工作程序报结。三是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派驻机构对初核后予以立案的信访件,应上报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由其协调联审片组调集相关人员直接开展专项调查,并在负责案件查办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指导下独立进行纪律审查。这样既解决了派驻机构人员匮乏、经验不足、与被调查对象情面难却的难题,又充分发挥片组协作、专业有效、优势互补的办案合力,有效提升办案水平和效率。
(四)理顺派驻机构考核的方法。目前市纪委出台了对派驻机构《工作考核方法》、《工作考核标准》和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文件,使考核工作有据可依、量化可行。为避免有些内容在考核中的重复体现,个别内容可略作调整。一是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将“监督责任”考核部分调整到派驻机构《工作考核标准》内容中,仅体现“主体责任”考核部分。因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体是驻在部门党委,“两个责任”是有所区别和分别承担的,自评情况要“第一责任人”签字上报,而“监督责任”不在其主管范围。二是派驻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监督责任”部分与《工作考核标准》“履行职责”部分中,分别涉及“未参加的学习培训,或报送相关信息和提供调研课题素材的要扣分”等,是否可以将扣分制改为“学习积分制”和“投稿加分制”,这样既可以调动派驻机构人员学习和信息报送的积极性,也可以在年终考核时因加分项目而拉开档次,正面激励排名。
形势决定任务。完善派驻机构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性,既是党章的规定,也是现实的需要。坚定不移抓党风、坚定不移反腐败,把健全完善党内监督、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将进一步完善有关体制机制,这有利于加强对驻在部门的日常监督,抓早抓小,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纪问题的发生。(驻市农办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