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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27 14:02:51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市委“打造廉洁杭州,共建品质之城”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城市社区建设实际,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核心,以构建阳光和谐社区、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标,以转变作风、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入推进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为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二、基本原则

        1、服务群众的原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积极创新各类服务工作机制,完善为民、便民、利民服务举措,提高服务群众本领,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

        2、务实公开的原则。坚持工作务实公开,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要求,全面实施党务、居务、财务、服务公开,加强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3、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针对城市社区的不同特点,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要求以及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特点,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不断丰富载体,改进方法,推进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4、改革创新的原则。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实施新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成效,积极探索有效防治腐败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创造新成果、取得新发展。

        5、融入结合的原则。坚持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社区建设、社区党建、社区文化建设等工作相结合,融入互通,资源整合,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创先争优”、“廉政文化进社区”等各类活动载体,规范社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守廉倡廉意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认真抓好教育培训。把社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培训纳入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组织“三会一课”等制度,充分发挥法纪教育基地、廉政报刊网站、宣传栏、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载体作用,组织开展经常性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增强城市社区党员干部的组织观念、群众观念、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对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机制。

        加强社区廉政文化建设。依托社区基层的人文、教育资源优势,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进楼道、进家庭活动。深化“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创新活动内容、活动载体及形式,发挥熏陶功能,积极营造社会崇廉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社区民主治理

        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管理机制。落实基层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坚持和完善“公推直选”方式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和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加强对基层民主选举工作的监督。巩固和完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便民服务中心)为平台、社区民主监督组织为保障、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为必要补充的社区社会管理创新机制。

        坚持和完善党务、居务、财务、服务四公开。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明确公开目录,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认真落实居务公开,围绕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扶贫、救灾、社保、低保、就业、计划生育、保障房分配等工作进行重点公开。推进财务按月逐笔公开。明确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便民服务中心)的办事标准、程序和时限。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简化公开程序;规范必须公开的内容,探索推行“选题公开”、“点题公开”和“公开质询”等方式。

        坚持和完善“四会”制度。建立健全居民事务听证会、社区事务协调会、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成效评议会制度,在社区治理中充分吸取民意,保障党员和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社区民主监督

        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前谈话、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积极开展廉政承诺活动,运用多种形式公布社区干部诺廉内容、践廉情况。通过聘请监督员、发放监督卡、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加强对社区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探索建立党员干部所在单位与社区之间的“双向联系”和“双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加强对居住在社区的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有效途径。

        建立健全社区监督组织。建立健全由社区纪检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在职干部等广泛参与的各类社区监督组织,根据社区实际情况以居务监督小组、阳光服务监督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等名义开展监督活动。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流程,重点加强对社区事务、服务、财务和政策公开的监督。探索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加强对居务活动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三委”作用,强化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

        (四)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加强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优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行全程代理、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一站式”窗口服务等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便民服务中心)各项功能。整合民政优抚、司法治安、科教文卫、计划生育等各种服务资源,突出文化科技、医疗卫生、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调解纠纷、扶贫帮困等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利用社区丰富的共驻共建组织、志愿服务队等资源,建立方便居民群众办事的服务网络,着力解决社区居民“办事难”问题。

        创新服务工作机制。针对社区居民实际需要,积极创新服务工作机制,为居民群众提供更为精细化、人性化服务。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亮身份、做表率、做公益,带头进社区、进楼道,积极为社区居民服务。深化社区党员干部帮扶结对工作,努力为困难群体办实事、办好事。

        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从强化责任、强化效率、强化问责着手,狠抓社区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杜绝个别“庸、懒、散”现象,提升服务热情、增强工作效能,形成甘于奉献、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五)强化社区纪检组织作用发挥

        强化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委建制的社区建立纪委的要求,设党总支、党支部的要明确纪检委员,由公道正派、敢监督、会监督的党员担任纪委委员,不断优化社区纪检组织的队伍结构、人员素质,加强社区纪检力量,为开展纪检工作打下扎实的组织基础。

        加强规范管理。健全社区纪检组织工作规则,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纪律要求,确保依法、规范履职。完善社区纪检组织的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组织建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制度。加大对基层纪检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信访举报处理、案件查处等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加强监督力度。社区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在镇街纪委(纪工委)的指导下,协助社区党委开展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探索社区纪检组织作用发挥的有效途径,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要定期和组织、民政、信访等部门沟通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纪检组织在社区民主管理、自我服务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确保社区财务居务规范公开、各项惠民政策有效落实、社区干部廉洁自律。

        撤村建居的社区,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农村和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实施。区、县(市)党委、政府要研究制定工作规划,确定工作重点和措施,及时掌握和研究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街道(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把握重点,整体推进。要坚持执政为民理念,坚持社会管理创新,以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完善为民服务措施,加强民主监督,促进社区阳光管理等为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区、本社区实际情况,把握好工作侧重点,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体现社区各自特色。认真开展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通过培育、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党群、干群关系和谐,提高居民群众对社区工作满意度。

        3、密切配合,增强实效。做好组织协调、资源整合、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组织、宣传、民政、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社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格局。要注意整合、利用辖区内机关、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资源,实现共驻共建。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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