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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办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9-24 10:36:10

        为贯彻落实《bt365体育网址_bet3365备用_beat365平台正版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5〕116号),严格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办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直行政机关向市监察局移送问题线索,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各区、县(市)监察局接收的问题线索涉及市监察局监察对象的,经区、县(市)监察局局长同意后,转送市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问题线索实行分级办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由市监察局相关职能部门、派驻(出)机构以及区、县(市)监察局(以下统称承办部门)负责承办。

        (一)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承办:

        1.涉及市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的;

        2.涉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的;

        3.涉及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

        4.市监察局领导批示要求的;

        5.其他属于市监察局监察对象范围的。

        (二)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驻)出机构负责承办:

        1.涉及驻在部门(包括归口监督部门)国家公务员的(不含领导成员);

        2.涉及驻在部门(包括归口监督部门)任命的人员的;

        3.市监察局领导批示要求的。

        (三)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监察局负责承办:

        1.涉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的;

        2.涉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的;

        3.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的;

        4.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的其他人员的;

        5.市监察局领导批示要求的;

        6.其他属于区、县(市)监察局监察对象范围的。

        问题线索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由市监察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统一按有关规定办理。

        同一问题线索涉及多个承办部门(单位)且不适宜分头办理的,由市监察局指定一个主办部门(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办。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根据接收的线索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问题线索移送表》连同相关材料转送承办部门。其中,应由纪检监察室办理的问题线索,党风政风监督室统一转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再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相关承办部门;应由派(驻)出机构办理的问题线索,党风政风监督室直接移交相关承办部门,并抄送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应由区、县(市)监察局办理的问题线索,党风政风监督室直接移送各区、县(市)监察局,并抄送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

        问题线索移送后,党风政风监督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四、承办部门认为问题线索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经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区、县(市)监察局局长〕同意后,将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按原途径退回党风政风监督室。认为证据材料不全的,可直接向移送机关要求补齐,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助。

        五、承办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调查,严格依纪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承办部门自行建立卷宗并归档保存。

        六、问题线索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形成书面结案报告(包括线索来源、查明事实、处理结果等),经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区、县(市)监察局局长〕同意后,按原途径反馈党风政风监督室。

        七、党风政风监督室在收到结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同意,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八、党风政风监督室应加强与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做好问题线索的指导督办、梳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九、各区、县(市)监察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行政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具体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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